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365bet线上注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为目标,做到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市规划局要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局由下列工作人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副总规划师,副总工程师,各处室处长(主任)及其工作人员,各分局书记,局长、副局长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规划局党委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党委书记是局党委第一责任人,负责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六条 局长领导市规划局的全面行政工作,副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和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纪委书记负责全局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八条 副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规划局对外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副总规划师、副总工程师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协助局领导联系协调处理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各处室处长(主任)、分局局长按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市规划局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各处室、分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运用科学决策手段,如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优选择等决策手段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特征和规律,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各分局需提请局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事先经过调研或研究,经过论证和分析并经例会讨论后提出办理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有的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其他渠道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规划系统的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重要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和发展战略,涉及市规划局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局务会议充分讨论酝酿并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或报请上级部门决定。
第四章 推行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要完善365bet线上注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行政,并实行严格的批后监察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应逐步建立健全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规划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全面。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规划局所掌握的规划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要建立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八条 市规划局制定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法规监察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局技术审查会议后,报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九条 市规划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规划局实际情况,按月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实施要求。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要按照市规划局下达的每月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要坚持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市规划局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报局长决定;属于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处长、主任全权负责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处室牵头负责或由局领导明确一个主管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应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精简程序、公开透明、缩短时限、规范操作的原则要求明确各类审批事项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局对各部门或单位及其个人实行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的科学评价,实行严格的奖惩办法。
第六章 督查工作与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局实行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催办。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实行每月28日下班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与计划制度,内容必须包含本月工作总结,形势分析及下月工作计划、措施。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规划监察员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各分局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县(市)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区县(市)政府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市规划局及各处室、各分局应认真研究,设法及时解决,并建立区局规划工作会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要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要逐步通过新闻发言人、规划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城市规划管理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要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严明信访纪律,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规划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技术审查会议、局系统工作专题会议,局全体干部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由全体局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涉及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总结和部署年度重要工作;讨论通过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讨论通过干部任免;研究局机构的设置及变动,审查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第三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副总规划师、副总工程师、各处室处长(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委市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局党委决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布置近期工作任务,研究涉及市规划局业务审批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提交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为局长、主管副局长,相关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涉及会议内容的相关处室及其他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规划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紧急事项,讨论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局领导碰头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一般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每周一上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活动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安排本周工作处理临时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局技术审查会议由总规划师、总工程师、规委办副主任、副总规划师、副总工程师、各业务处室处长(主任)和相关人员组成。由总规划师和总工程师主持,一般每周四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各处室处务例会以及副总规划师、副总工程师申请提交局技术审查会讨论的案卷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六条 局系统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局党政领导以及各处室处长(主任),分局书记、局长,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通报和部署全市规划系统年度和半年度工作。
第三十七条 局系统干部会议由全局工作人员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布置贯彻落实任务;总结、布置局年度重要工作等。
第三十八条 局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审签。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系统工作会议和局干部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相关会务事项。其会议纪要报局长审签,局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局技术审查会议由总工室负责安排、办理相关会务事项。其会议纪要经总工室主任审核,副总规划师、副总工程师复核后,报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规划局要尽量减少会议,召开的各类会议应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并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技术审查会议审定的事项,或需在会议上公布的决定,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未经调研、协调的动议、决定,不得在会议上公布。
(二)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关系。局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局务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的日常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局长办公会议内容是专项研究、协调、处理有关规划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市规划局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规划局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分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条 市规划局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365bet线上注册公文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向市规划局的请示、报告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处室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处室或部门充分协商会签,如有不同的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二条 需要以市规划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局法规监察处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凡以市规划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重要发函,以市规划局名义对外的发函或公文,应报局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实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规划局的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先报告、后开支,先审核、后审批,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安排、计划调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市规划局行政经费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专项业务经费开支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资金的进出由财务归口审核把关。办公室负责对局直属各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和监督,并有计划的组织年度审核。
第十一章 规划编制合同签定与费用支付
第四十八条 市规划局根据经党委会审定并报财政局同意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或项目立项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按资金计划安排支付费用。
第四十九条 重大规划编制单位应通过确定,一般规划编制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一般规划编制单位
第五十条 市规划局设计处对年度编制以外新增项目进入市规划局编制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对立项申请表进行把关,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洽谈合同形式、合同取费标准、合同费用等,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第十二章 干部交流与岗位轮换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局实行干部交流与岗位轮换制度。
第五十二条 干部交流制度按“全局一盘棋”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干部交流重点是局各处室、分局和局属各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干部交流的范围包括局内不同处室(分局)之间、局属不同单位之间和局内处室与局属各单位之间。
第五十三条 岗位轮换制度按“积极、有效、适度”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岗位轮换重点是局内各处室、分局和局属各单位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及科员。岗位轮换的范围包括本处室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局内不同处室、分局之间。
第五十四条 市规划局每年度岗位轮换人员的数量一般掌握在本局在编人员总数的15%——20%。各处室每年度末,应将本处室本年度岗位轮换情况及下年度岗位轮换计划报局组织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属于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范围内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交流和轮换。因工作需要须适当延长年限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五十六条 需办理任职年限延长手续的人员,必须由所在处室或部门向局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人事教育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应当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交流或轮换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或轮换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交流或轮换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在办理任免手续后规定时限内拒不到岗执行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就地免职。
第十三章 信息资料交流与运转
第五十八条 市规划局要建立健全畅通的信息资料和成果抄报、抄送和流转机制。市规划局、局属各单位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按全市规划系统信息一体化建设的原则要求进行交流和共享。
第五十九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内部应建立以定期例会、定期领导碰头会为主要形式的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通过定期沟通与讨论,不断明确、完善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求,不断推动处室工作的良性开展。
第六十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行使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在发送、报送相关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局总工室。总工室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负责统一进行流转、分送或发布。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行使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审批职责的各业务处室,应负责项目业务档案的预立卷工作。每年年度末将已预立卷档案统一移交综合处并办理移交手续,由局综合处负责统一处理归档。
第十四章 勤政廉政和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的负责同志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长沙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城市规划管理新问题,探索城市规划管理新路子,不断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瓶颈”问题,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班子成员一般每个季度安排一次学习。
第六十三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的负责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的负责同志和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考勤制度。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请示。
第六十五条 市规划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正常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各处室、分局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市规划局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严密管理的程序、文件运转的流程、内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有效地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各处室、分局负责同志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纪律。要以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以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使城市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市规划局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等其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8年 月 日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