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促进城乡规划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城乡规划相关单位进行信用信息收集、认定、评定、管理和公布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相关单位信用信息,包括设计单位信用信息(第二章)和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第三章)。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各分局规划督导员和建一处、建二处、建三处、建四处、建五处、重点处、法规处、编制处、总工室、综合处、宣展处、执法支队为成员和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信用信息评定组,负责评定建设及设计单位的信用等级并提出相关惩罚意见,评定组设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
第二章 设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本章节所称设计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城乡规划技术论证或第三方技术审查的设计单位及相关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设计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资质等级、业绩、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设计单位在从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受到长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表扬、奖励和评优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设计单位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违反委托合同、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被认定违法等信息。
设计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须进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一)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及相关工作的。
(二)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及相关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提供规划成果的。
(四)规划成果违反上位规划及依法经审定的专项规划且无充分理由的。
(五)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
(六)规划成果与现状地形地貌、现状建设等现实因素严重不符的。
(七)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擅自改动规划成果内容或作出虚假结论的。
(八)擅自在施工图设计中调整已核准的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九)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项目开标、审查、验收等流程超过2次以上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记录:
(一)各处室经办人在办卷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存在影响其信用评价的情形时,可通过:一站式规划管理服务平台/事务管理/发起事务/设计成果质量反馈,进行评价。
(二)编制处对各处室的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设计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定期提交规划编制联席会等有关会议讨论,形成信用信息的处理意见。
(三)操作流程:办卷经办人登记信用评价——处长审核——编制处录入信息档案。
第十条 评价结果在设计单位资质审查、推荐评优材料如实反映,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良好信息:设计单位每获得良好评价信息1次,可在1个我局定点评标的规划编制项目中加5分,加分不得重复使用。
(二)不良信息:
1.设计单位每获得不良评价信息1次,将在1个我局定点评标的规划编制项目中减5分,减分不得重复使用。
2.年度不良信息累计次数超过2次的设计单位,在我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通报。
3.年度不良信息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设计单位,半年内不予委托我局规划编制项目、不予受理或审查该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
第三章 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节所称建设单位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建设单位在从事规划建设及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进行管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的名称、资质、法定代表人、报建员、联系方式、建设项目等。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的规划建设及相关行为未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诚信要求,可认定为良好信用,进行良好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是指对建设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其他不良信用的情况记录。
建设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须进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擅自进行建设。
(三)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未经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而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位置复验或提供实测报告进行主体建设;建设工程未经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而组织联合验收。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五)未按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拆除。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或者不按期整改、拆除。
(八)未履行向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
(九)其他应当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记录:
(一)各规划分局、规划督导员、执法大队发现不良行为线索,即展开调查取证并填写《城乡规划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表》(附件2)报执法支队。
(二)执法支队对分局、规划督导员、大队上报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三)法规处和相关审批处室对经初审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报局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四)宣展处负责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及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年度评定制度。评定期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半年由信用信息评定组汇总评定一次。
根据建设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评定当年的信用等级。不良信用等级分为三等:Ⅰ级不良信用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1次或情节轻微),Ⅱ级不良信用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2次或情节较严重)和Ⅲ级不良信用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3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根据规划建设单位的不良信用等级,评定组决定对其采取约谈、通报、媒体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的单位,评定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对良好信用记录单位,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市规划局办公系统将会自动提示“良好信用”信息,项目具备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条件,相关审批部门应加快审批进程,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责任单位在信用信息的记录、评定、管理和公布等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记录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城乡规划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根据情节,由市规划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365bet线上注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0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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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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