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长发〔2018〕9号),规范中餐补助发放事宜,现就中餐补助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中餐补助标准为440元/月/人(每月工作日22天*20元/天,其中展示馆为26天*20元/天),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发放。
二、中餐补助发放对象为在岗人员(含在编人员、政府雇员、普通雇员、信息采集员、返聘人员、借调人员等)。局机关人员(含执法支队和研究室)由人教处进行审核把关,各分局及大队、展示馆自行审核把关。
三、中餐补助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各分局确需发放至食堂勤杂人员个人账户,需出具由分局局长、书记签字的承诺函。
四、人员异动(含新增、调出、借调等)需报人教处审批,由人教处通知办公室办理餐卡、增减中餐补助。
五、干部挂职、借调等情况只能在一处领取中餐补助,不能重复领取。
六、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用餐相关事项的通知》(长财行〔2018〕3号)城区范围内(涵盖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所辖行政区域)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单位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安排,并相应交纳伙食费,不得回工作单位报销伙食费。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范围外(指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所辖行政区域)开展公务活动,如需接待单位安排工作用餐的,原则上在接待单位食堂就餐,且应自觉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用。交纳伙食费的标准为: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工作人员回单位后,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普通收款收据(或证明材料)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如城区范围以外单位无食堂的,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可按照标准(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在外用餐,回单位后凭税务发票(或证明材料)在限额标准内按标准进行相应的伙食补助。
(发布日期: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