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助组织辖区内各类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参与市局组织的辖区项目规划方案的修改、审查工作;
3.负责辖区内乡、镇、村(场)建设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乡、镇规划部门的业务工作;
4.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核对辖区内局审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资料,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审查;
5.审批城市个人住宅危房(农村个人住宅)的翻建、改扩建及新建,农民生活安置房屋(多层)建设项目,
按“四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审批的公房、临时建设项目和市局赋以分局审批权限的
其他建设项目,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协助区政府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
7.配合市局做好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以分局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8.依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申请对违法建筑出具专业意见;
9.负责辖区内以分局名义审批项目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10.负责办理分局职责内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市长信箱、信息公开等工作;
11.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